第30章(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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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有少量搏斗痕迹,死者身上所穿的棉质睡衣几乎被扯碎。
结合在现场提取到的足迹,初步推断凶手的身高在175cm以上,身体强壮,可能从事体力劳动。
凶手在现场留下大量痕迹物证,包括指纹、足迹及残留在死者阴道中的精液等生物物证。
看来,凶手无心,也无意掩盖罪行。
第二起杀人案发生在C市轴承厂职工宿舍D区22号楼4单元202室,死者栗某,39岁,已婚,生前系某超市收银员。
死者遭暴力强奸后,被锐器砍切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现场惨不忍睹。
凶器为现场发现的一把菜刀,系栗某所有。
凶手乃和平入室。
从尸体所处位置(客厅)、附近散落的购物袋及死者身上尚存的衣物、高跟鞋来判断,死者当时购物回家,遇到凶手后,被其尾随至楼道内,趁死者开门时,将其拥撞入室内,进而实施强奸杀人。
在现场提取到大量痕迹物证。
经比对,凶手在现场留下的指纹和足迹与新竹小区杀人案可做同一认定。
从死者阴道中提取的精液,经DNA测试,也与新竹小区杀人案中提取到的生物物证相符。
至此,宽平分局决定将两案并案处理,成立专案组,并向省公安厅犯罪心理研究室求助。
方木被公安厅派遣至专案组,并参与了两起案件的整合与分析。
其中,不乏一些耐人寻味之处。
其一,两起杀人案件的案发地点相距不远,直线距离不超过一公里。
其二,两起杀人案件相隔的时间为八天,发案时间均为下午1点至2点半之间。
如此频繁地作案,且作案地点相对集中,并选择在白天下手,这说明凶手要么完全不具备反侦查能力,要么猖狂至极。
其三,凶手作案呈现出无计划、有规律的特点。
两名被害人都是被其尾随入室,施暴后,凶手都是用现场取得的物品当做凶器,实施杀人行为。
作案之后,凶器都被随意地弃置在犯罪现场,且没有清除痕迹的反侦查行为。
其四,在死者的身体上、衣物上以及作为凶器的电话线和菜刀握柄上,都发现了黄色油膏状物质。
经检测,黄色油膏的主要成分为动物油脂,并含有麻椒、花椒等成分,简单地说,就是俗称麻油的食品原料。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在这些麻油中,警方又检测出罂粟碱、吗啡、那可汀、可待因等多种生物碱。
据此,警方怀疑在麻油中掺入了罂粟壳。
结合这些线索,方木做出了初步判断:凶手为男性,年龄在30至40岁之间,身高175cm上下,体重在80公斤左右。
从事体力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