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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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没有对文亭的情绪变化做出反应,只是单纯记录着文亭的辩解。
记录完,判官又把目光移回法典上,接着读:
“第三条,‘针对历史目标离散的’疑似虚无者,若其辩解其有历史目标,且目标为其‘假想实质’时,立即定罪,罪行及详解见虚无罪第一类,若其仍申辩……”
读到这里,已经不需要再读了。
文亭惊讶地抬起头,看着这部法典,只觉得这法典简直就是为定自己的罪而生,不然怎么每一步都环环相扣,没有意思拖泥带水,三步便定罪了,且使文亭感到自己或许真的陷入虚无。
他看着判官,希望他快些解释罪行及详解。
这个和他拥有相同面容的判官比他更清楚自己想做什么。
判官紧接着开始了罪行判读:
“虚无罪第一类第一条:长久缺失高级行为动机,仅有初级行为动机促成生活历史。
初级行为动机包括:为口腹之欲饮食,为维持文明状态洗浴,为社会约定开展各项活动,例谈话,繁殖,考学,工作。
高级行为动机由初级行为动机发展而来,包括:发现科学,领导社会革新,保障家庭安全,维系情感联系,传教布道,对他物的守护。
虚无罪第二条:以情绪付出为由,为缺少高级行为动机这一事实进行辩驳。
以情绪及思想活动为生活中心,并不在意具体的人或事物,仅仅以有情与无情衡量万物;以获得某情绪为动机开展行为,然而情绪并不属于‘实质’范围,故其缺少实质,也就缺少由初级行为动机向高级行为动机转化的机会;意在用情感及情绪的付出获得实质行为的成果,属于不平等交换,也是无法长久持续的交换现象。
注:这是判别一般虚无及绝对虚无的标准,而符合第二条的绝对虚无者,一般无法主动发现第二条,也无法主动发现情绪与实质的区别。
虚无罪第三条,混淆情绪与实质。
虚无者普遍认为精神活动属于实质,认为情绪产自精神活动便一同认作实质。
实质:指有形之物。
一层实质为‘由强烈动机引发的对第二人产生影响的行为’,二层实质为‘凝结在一系列有序的行为之中的动机’。
而情绪既不是行为,情绪的产生也没有动机,与实质有本质区别。
文亭,三条罪行宣读完毕,你可有疑问?”
此时听完这一通论述的文亭已经无法再把这一连串的事情归为过家家,也不会是梦了。
或许是这个判官与自己有着相同的脸,文亭在面对着这不只是神是鬼的审判时还能思考。
文亭说:“第一条我认,我缺少你所规定的动机;第二条我勉强认,我确实以情绪为中心;但是第三条我有疑问。”
“请问。”
“为什么情绪不能算作生存动机?我活着,就是为了感受开心,感受难过,感受爱和不爱。